MAKERY LEGAL v4.1 · 25.10. 12:08
工具 04 · KI-VO · EU AI Act

这与您有关吗?

这是什么。依据 AI 法规(KI-Verordnung)——即条例(EU)2024/1689,国际上称为 EU AI Act——进行的预先审查。十个问题,据此得出定位:您扮演何种角色,系统属于哪一风险等级,哪些义务自何时起适用。并非审查报告。系统是否属于附件 III,取决于问卷无法可靠把握的特征。相关期限已于 2026 年夏季修订(即所谓的 Digital Omnibus):高风险义务的适用时间晚于原定计划。下文已纳入最新情况。
该系统在欧盟境内提供或使用——或其结果在欧盟境内使用。Art. 2 KI-VO。提供者的所在地无关紧要。
该系统属于本条例意义上的 AI 系统。基于机器,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,根据输入生成预测、建议或决策等输出。单纯的规则或公式应用不属于此列。此处指的是本条例意义上的概念;从专业角度看,基于规则的系统同样属于 AI。
我们开发该系统,或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。Art. 3 Nr. 3。将他人的高风险系统更名或作实质性修改者,自身即成为提供者(Art. 25)。
我们在职业活动中自行负责地使用某一系统。Art. 3 Nr. 4——部署者义务同样适用于单纯的使用者。
该系统对人进行社会评分、在工作场所或学校识别情绪、根据生物特征数据推断受保护的特征,或有针对性地利用弱点进行操纵。Art. 5——禁止的做法。自 02.02.2025 起适用。
该系统参与就业、教育、信用评估、保险、关键基础设施、刑事追诉或移民方面的决策。附件 III——系统通常被视为高风险的领域。
该系统是某一本身即须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(机械、医疗器械、车辆)的安全组件。Art. 6 Abs. 1 结合附件 I。
人们直接与该系统对话,或该系统为公众生成图像、音频、视频或文本。Art. 50——透明度义务。即使其他方面风险较低亦然。
我们自行开发或修改通用目的模型。第五章。仅采购和使用某一模型,尚不构成 GPAI 提供者。
使用该系统的员工已接受相应培训。Art. 4——AI 素养。自 02.02.2025 起适用,却经常被忽视。
10 个问题中尚有 10 个未回答——暂无定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