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具 02 · 报告义务
您须向谁报告?
面向管理层和企业:紧急情况下最常被忽视的报告义务——附报告机构、期限和途径。
报告义务从公司内有人得知某一事件的那一刻起即告开始——在 IT 运维部门、在车间、在财务部门。很少是在管理层,几乎从不是在律师那里。其中一些期限以小时而非以天计算。因此,紧急情况下最初的问题总是相同的:我们必须报告吗?向谁报告?最迟何时?您在给我们打电话的同时,就可以在这里弄清楚。
计算方式。以小时计的期限自您知悉之时起全天候连续计算——夜间、周末和节假日均不停止。以天计的期限依 §§ 187, 188 BGB 计算。法律规定“不迟延地”之处,不显示日期,而是显示这一措辞:无过错迟延,实践中以小时而非以天计。何为“知悉”,在个案中存在争议,往往比计算本身更具决定性。
不在此处:税务方面的申报义务属于税务顾问的职责范围。贵公司是否属于 NIS-2 的适用范围,由NIS-2 检查厘清。
请选择事件,并填写您得知该事件的时间。您将看到由谁报告、向谁报告、最迟何时、通过何种途径——以及不报告的后果。
72 小时自知悉时起算,而非自调查结束时起算。仅当泄露预计不会对数据主体造成风险时,才可免于报告——但无论如何都必须记录在案(Art. 33 Abs. 5)。迟延报告者必须说明迟延的理由。
向监管机构报告——不迟延地,尽可能在 72 小时内
缺少时间点——无法计算
通知数据主体
预计存在高风险时,不迟延地通知(Art. 34)
报告主体
决定数据处理的企业(控制者)。仅受委托处理数据的服务商应不迟延地向该企业报告——而不是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报告对象
企业住所所在联邦州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。
报告途径
监管机构的在线报告表。尚未确定的信息可事后补报——法律明确规定了分步报告(Art. 33 Abs. 4 DSGVO)。
未报告的后果
未报告或迟延报告本身即构成独立的罚款事由,与事件本身无关(Art. 83 Abs. 4 DSGVO)。
以小时计的期限自所填时间点起按实时计算,采用您设备的时区;以天计的期限依 §§ 187, 188 BGB 计算。未录入法定节假日。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所属: 监管与合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