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具 06 · 企业职工委员会
这需要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吗?
面向管理层、人力资源和 IT:引入某一软件或 AI 系统是否需要企业职工委员会(Betriebsrat)的同意——还是告知即可。
几乎所有员工使用的软件都会产生数据,从中可以看出谁在何时做了什么。依据判例,仅有这种可能性即已足够——雇主是否分析这些数据并不重要。未经同意即引入的人,面临企业职工委员会通过法院——往往是通过临时程序——叫停使用的风险。自 2021 年起,针对 AI 系统又增加了专门的权利。哪些权利适用于您的项目,您可以在这里厘清。
审查方式。依据《企业组织法》(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)——§ 87 Abs. 1 Nr. 2 und 6、§§ 90, 94, 95, 111 及 § 80 Abs. 3 BetrVG——以及联邦劳动法院的判例。分为两级:须经同意是指未与企业职工委员会达成一致或未经调解委员会(Einigungsstelle)裁决,不得引入;告知并协商是指须及时进行,但企业职工委员会没有否决权。基于规则的 AI 系统,不使用语言模型。
不在此处:公共部门(公务人员代表法)和教会机构。以及数据保护——它另行适用;但企业协议可以一并对其作出规定。
请回答有关您项目的问题。您将看到企业职工委员会享有哪些权利、由谁主管,以及启动前需要做什么。
在使用该系统的企业中设有企业职工委员会。没有企业职工委员会,就不存在依 BetrVG 的参与——即使本可以选举产生一个。
下一步需要:在使用该系统的企业中设有企业职工委员会。
所属: 劳动法与共同决定